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昆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昆文業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