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附民,101,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林永忠
蔡翠娥
被 告 王柏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起訴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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