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附民,2,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廖寶珠

原 告 李世彥

原 告 李杰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楊國政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被 告 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春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訴字第85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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