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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傅龍喜
傅龍輝
傅龍豊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傅月珍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傅來正 住○○市○○區○○路○段000○0號0樓
之0
被 告 鍾承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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