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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恩強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高永德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1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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