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附民,83,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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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巫佳浩
被 告 江煜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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