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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AW000-A111483(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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