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偵聲,86,2023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國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吳國宏(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後,認為被告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羈押,嗣裁定於112年10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本案業經檢察官於112年11月15日偵查終結,並向本院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57號、第11492號)而移審繫屬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被告於112年11月23日經本院當庭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脫離偵查階段,被告於偵查階段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已失所附麗,且被告已經當庭釋放,故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