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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羈押案號:112年度聲羈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仂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檢察官以被告張耀仂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聲請撤銷其羈押,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先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參照上述說明,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即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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