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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豆文龍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豆文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豆文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7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已於113年4月22日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3年4月22日),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附卷可憑。
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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