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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嘉虹
被 告 曹國靖
郭育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主張被告張晉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張晉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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