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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4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培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16號),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3日釋放,並經苗檢檢察官將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案件(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59、1375號)併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卷第61至同頁反面)。
又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1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晶體及白色透明結晶9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400191號鑑驗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16號卷第91至92頁;
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第23至28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9305公克 驗餘淨重0.9174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2.1958公克 驗餘淨重2.1847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3.4723公克 驗餘淨重3.4483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978公克 驗餘淨重0.977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966公克 驗餘淨重0.963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1.039公克 驗餘淨重1.034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1.060公克 驗餘淨重1.057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247公克 驗餘淨重0.245公克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1.908公克 驗餘淨重1.90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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