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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清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意旨漏載刑法第40條第2項部分,應予補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下午5時25分許,為警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路000號2樓之9住所,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毒品乙節,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
被告因此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嗣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逾6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固有上開毒聲字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惟上開扣案毒品,經送指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所含成分、驗前及驗後淨重,以及鑑定書暨其出處,均詳附表所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鑑定結果:送驗晶體5包,總毛重2.69公克,經指定鑑驗1包,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445公克,驗餘淨重0.1383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500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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