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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朱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8號、第6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朱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號、第643號、第1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585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
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9包(純質淨重共計13.9218公克),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號、第643號、第1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5853公克,含袋重為0.98公克),經鑑驗後為海洛因,此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003號鑑驗書可查(見毒偵643卷第44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29包(含包裝袋29個,驗餘淨重共計為18.0618公克,純質淨重共計為13.9218公克),經鑑驗後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15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查(見毒偵8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4頁、第89頁、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2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
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9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為0.5853公克,含袋重為0.98公克)(參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003號鑑驗書,見毒偵643卷第44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7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600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85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本案檢出海洛因、可待因、乙醯嗎啡、乙醯可待因,研判可待因為海洛因不純物崩解產生。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003號鑑驗書,見毒偵643卷第88頁、第9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9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29個。
(驗餘淨重共計為18.0618公克,純質淨重共計為13.9218公克)(參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15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8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4頁、第89頁、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20頁)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8.587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8.061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18.5872公克,純度74.9%,純質淨重13.9218公克 送驗晶體29包,送驗單位指定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之純質淨重】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8卷第107頁、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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