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單禁沒,161,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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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合計驗餘淨重貳點伍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其中二、第3至4行「淨重分別為0.182公克、2.445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淨重分別為0.161公克、2.42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589公克)。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被告黃靖超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又該案扣案之乾燥植物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61公克、2.42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589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無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8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111竹東38、111竹東38-1)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1至13、26至28頁),足認扣案之乾燥植物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述扣案四氫大麻酚之外包裝袋2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四氫大麻酚殘留其上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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