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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RWITO(中文譯名:微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2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及魚槍鏢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ARWITO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魚槍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係屬違禁物;
扣案之魚槍鏢2支,則為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魚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隨附之金屬箭,認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7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6493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魚槍即違禁物;
扣案之魚槍鏢2支,則係安裝在上開魚槍用以擊發,而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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