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單禁沒,173,2024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旻秀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111年度偵字第537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偵字第5379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111年度偵字第5379號」之記載,係「112年度偵字第5379號」之誤寫,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