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單禁沒,175,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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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毛重合計11.59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昇仁(下稱被告)為警於民國112年1月18日17時30分許,在苗栗縣○○市○○里○○○00號旁,自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車廂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8包(含袋重共計11.5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不足,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第466號、112年度偵字第6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第466號、112年度偵字第6068號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扣案之晶體8包(毛重共計11.59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076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毒偵字第191號卷第26、61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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