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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油肆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秉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油4瓶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673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97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1年度偵字第7673號卷,下稱苗偵卷,第26至27、32至33頁)。
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電子菸油4瓶,為被告所有供犯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承稱在卷(見苗偵卷第20頁反面;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86號卷,下稱雄偵卷,第27至31頁),且經鑑驗結果均檢出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5月7日FDA研字第1080023570號檢驗報告書、111年7月18日FDA藥字第1110017673號函、扣案物品清單、蝦皮拍賣交易紀錄、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見苗偵卷第12、14、16至17頁;
雄偵卷第21至23、41至43、57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禁藥,亦無事證證明業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老船長」電子菸油 1瓶 2 「Guava Fresh」電子菸油 1瓶 3 「Hot Head」電子菸油 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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