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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筱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著土壤之植物共138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筱雯前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附著土壤之植物共138株,係不得輸入之檢疫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擅自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附著土壤之植物共138株,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帶土植株,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8月1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8564號函及111年7月11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7106號函檢附之陳述意見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6月27日北竹緝移字第1110101094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至10頁反面、11頁反面至17頁反面、19至20頁)。
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購並由其輸入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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