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單聲沒,93,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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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希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4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復有明定。

再按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前開規定之沒入處分,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

另查獲之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希媛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41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08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11月2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偵6410卷第61至62、71頁,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查。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輸入,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承明確(見偵6410卷第10至12、37至39、58至59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2月24日北竹緝移字第1100103859號、111年2月7日北竹緝移字第1110100276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封存採證記錄照片在卷可參(見偵6410卷第44至5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另依卷證資料,未見前開扣案物品業經主管機關沒入,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數量 重量 1 附著土壤之植物螃蟹蘭植株 29株 淨重4.76公斤 2 附著土壤之植物螃蟹蘭植株 75株 淨重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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