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國審聲,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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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章莘莛


被 告 林志國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
簡敬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被害人章仲愷(已死亡)之直系血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獲知該案審判中案件資訊等語。

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服務;

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及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列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人身侵害犯罪」案件。

又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之女即家屬,有國民身分證影本、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該案審判中案件資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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