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易,174,2023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奕嫻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理 由

一、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奕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本案業於112年11月6日辯論終結,相關之證據已調查完畢,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