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易,86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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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865號),並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110年2月5日」更正為「110年5月19日」,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陳世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65號
被 告 陳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入監後與另案殘刑1年2日接續執行,於111年4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0年2月5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2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街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5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因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豪於警詢中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1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筆錄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勘查採證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開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故意再犯與前罪罪質類似之本案之罪,足見前案徒刑執行毫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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