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錦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錦勝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