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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張正明
被 告 劉力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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