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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毛慧芬
被 告 賴志宣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第二審辯論終結,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2月1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件首頁上本院收狀章戳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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