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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潘雅芳
被 告 黃銘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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