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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莫麗輝
吳孟恆
莫子晴
被 告 周小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441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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