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簡附民,194,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被 告 陳俊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49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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