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聲,1015,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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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振銀

籍設苗栗縣○○鄉○○路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丙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振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振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4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黎振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內)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3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48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24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399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45號 112年度易字第281號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7月3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45號 112年度易字第281號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30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342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368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0077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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