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聲,1037,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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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兼 代表人 蔡欣曄
上 二 人
告訴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徐承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本院一一二年度保字第一一號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發還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大發公司)已與被告徐承泰於民事案件中和解,為使大發公司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有取得本案扣押物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案件所繫屬之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三、經查:㈠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190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48號審理中;

而附表所示之物,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於偵查中扣押在案,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他卷第59至65頁)。

㈡本院審酌本案已審理終結,另本院當庭詢問對於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所示扣案物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71、272頁)。

是附表所示扣案物既屬聲請人大發公司所有之物,且查無因其本體或內附資料而繼續留存為證據之扣押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無名額或到期核准函3本 2 核准函文件2本 3 新裕原人力仲介合約2本 4 金弘人力仲介合約2本 5 茵必盛人力仲介合約2本 6 裕誠人力仲介合約1本 7 久昌人力仲介合約1本 8 鋐泰人力仲介合約1本 9 高偉人力仲介合約1本 10 元錄人力仲介合約1本 11 協羽人力仲介合約1本 12 何素卿人力仲介合約1本 13 蕭乃文人力仲介合約1本 14 大發人力仲介合約2本 15 旭佑人力仲介合約1本 16 金如意人力仲介合約1本 17 力俐順人力仲介合約1本 18 台灣潔淨人力仲介合約1本 19 煒聖人力仲介合約1本 20 108年度大發人力仲介公司發票4包 21 大發人力公司車輛租賃合約書資料3件 22 大發人力公司戳章6顆 23 房屋租賃契約2件 24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資料異動申請書5件 25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初招申請書1件 26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重招申請書1件 27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期滿續聘申請書1件 28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資料初招簽證申請書1件 29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遞補申請書1件 30 109年度大發人力公司重招簽證申請書1件 31 108年度大發人力公司重招簽證合約4件 32 108年度大發人力公司期滿續聘合約2件 33 108年度大發人力公司初招簽證合約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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