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美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美英(下稱聲明異議人)家中有小孩要照顧,目前也因友人安排而有固定的工作,聲明異議人願意悔改、不再犯,希望地檢署檢察官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固應自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
惟檢察官究竟如何指揮執行,及其執行方法如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攸關受刑人之權益至鉅,亦非旁人所得知悉感受,倘受刑人認為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方法違法不當,自應具體指明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內容,包括作成處分之日期、字號、種類、形式等必要資訊,或提出處分書、公函等具有關聯性之文件,方能特定聲明異議之標的,使法院據以審查其所指稱之執行指揮是否合法妥適。
倘受刑人僅泛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卻未具體指出其所聲明異議之標的,法院已無從查證異議事由之真實性,更難以進而審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適法性,自應駁回其聲明異議,以符法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未具體指明檢察官作成否准易科罰金處分之具體日期、字號、種類、形式等主要內容,亦未提出任何處分書或公函以佐其說,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聲字第990號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文本,以利本院進行後續審查,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然聲明異議人迄今均未予陳報、回覆或表示意見,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分駐所司法文書記存登記簿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
綜上所陳,本院僅憑聲明異議意旨所載內容,已難據以審查其異議事由之真實性及檢察官否准處分之適法性,而聲明異議人又遲未予以補正或釋明,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已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