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聲,995,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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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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