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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苗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被移送人 TAYACTAC JOAN MARIE SINAY (中文姓名:玖燕美,菲律賓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1月22日份警偵社維字第11200521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YACTAC JOAN MARIE SINAY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TAYACTAC JOAN MARIE SINAY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0月08日20時至22時12分許。
㈡地點:苗栗縣○○市○○路0號(超豐電子-頭份廠)。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地點,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警察報案專線,並於接通後即掛斷電話,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員警於電話中告知,其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仍不聽勸阻,復繼續撥打110報案專線,致妨礙公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被移送人雖否認有上開撥打110電話之行為,然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通聯調閱查詢單。
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㈢清單列印查詢結果。
㈣110之來電紀錄。
㈤撥打110之報案紀錄。
㈥超豐電子頭份廠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㈦被移送人工作證件。
㈧報案電話錄音譯文及光碟。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觀諸該條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等語。
經查,被移送人前已先後於112年10月8日20時至22時12分,一再撥打110報案電話,不出聲音隨即掛斷,經員警以公務電話勸導:「您無故撥打110專線經勸阻不聽,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居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等語,被移送人不聽,仍繼續撥打110緊急報案電話,有上開證據資料在卷足憑,則被移送人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事實堪予認定。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移送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裁罰。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一再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默不出聲,騷擾執勤員警,經執勤員警勸導不聽,繼續撥打110電話,在其占用線路之下,已影響報案專線之正常運作,兼衡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態度,暨據警詢筆錄記載,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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