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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鳳珠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537、7662、8009、8010、8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鳳珠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及增列如下:㈠犯罪事實欄㈡第1行之「毀越」應更正為「踰越」;
第5行之「竊取」前應補充「著手」;
第7行之「處理」後應補充「而未遂」。
㈡犯罪事實欄二之「廖文魁」應更正為「天后宮」。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應補充「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客體包括『住宅』、『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
所謂『住宅』係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而言,當以現有人居住為其要件,倘屬無人居住之空屋空宅,即不在本條保護之列;
而所謂『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定著於土地上之工作物,而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適於起居者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
㈣證據名稱增列「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列印資料」。
二、被告蕭鳳珠已著手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踰越門扇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財物,係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宮廟總幹事聘任糾紛,竟多次無故侵入告訴人天后宮辦公室內,並毀損及著手竊取其內物品,對告訴人天后宮之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危害,,另出言恐嚇告訴人廖昭珉,使其心生畏懼,足見被告法紀觀念薄弱,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實不足取,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之態度,暨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11號卷第1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定其拘役部分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供犯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毀損他人物品罪所用之鐵鎚,係告訴人天后宮所有,業據被告陳稱及證人廖文魁證述明確(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37號卷第36、41頁),非被告所有或告訴人天后宮無正當理由提供,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㈠ 蕭鳳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㈡ 蕭鳳珠犯踰越門扇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㈢ 蕭鳳珠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㈣ 蕭鳳珠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㈤ 蕭鳳珠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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