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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凰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竊得商品」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竊得商品」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竊得商品」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5行「透氣無痕内衣、女彩三角褲」更正為「透氣無痕内褲、女彩色三角褲」、附表編號2「竊得商品」欄第9至10行「條紋包巾3入1包」更正為「條紋毛巾3入1包」、第12行「空運凍鮮鮭魚1盒」更正為「空運冰鮮鮭魚1盒」、第14至15行「兒童安全防撞護1盒」更正為「兒童安全防撞護角1盒」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乙○○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業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9頁);
被告與告訴人甲○○為互不相識之關係;
被告3次犯行分別對於告訴人財產法益侵害之程度;
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竊盜犯行,惟辯稱僅竊取部分商品,另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被告所犯3罪均係竊盜罪,被告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無不同,且其造成法益危險之類型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3次犯行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竊得商品」欄所示犯罪所得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前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073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苗栗縣○○市○○路000號頭份大潤發賣場內,徒手竊取安管人員甲○○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
嗣甲○○發覺有異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其於警詢固坦承竊盜犯行,惟辯稱:伊只記得於4月1日有偷露得清抗痘洗面乳,於4月7日只有偷兩件式洋裝、GP中性涼拖鞋、海倫仙度絲去屑洗髮乳,4月8日只有偷艾薇莉特胸罩、透氣短版胸衣、透氣細肩胸衣、纖柔綿彈性女內褲、透氣無痕內衣、女彩三角褲、超柔感內褲,其他的商品伊沒有偷云云。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商品遭竊明細3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3張暨影像畫面、蒐證照片5張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犯行。
被告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嘉玲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得商品 價值(新臺幣) 1 112年4月1日14時14分許起至15時2分許 貼袋百慕達短褲2件、OLAY高效透白精華1盒、OLAY滋潤淡紋組1盒、媚比琳特霧粉底液1支、巴黎萊亞玻尿酸眼霜精華露2支、ONE全面淨化洗顏慕斯1瓶、露得清抗痘洗面乳2支、冷凍挪威鯖魚一夜干2包、PUMA中性拖鞋1雙(價值610元,該拖鞋遭被告竊取後,遺落在美商街走道,而為消費者拾獲交至頭份大潤發賣場服務台) 6748元(不包含價值610元之PUMA中性拖鞋1雙部分) 2 112年4月7日14時48分許起至15時41分許 男吸排汗POLO衫1件、男生素色POLO衫1件、平面百慕達短褲2件、兩件式洋裝1件、伸縮馬卡龍短褲2件、高級皮帶1條、304不銹鋼飯匙1支、不銹鋼晶亮筷1包、陶磁不銹鋼筷1包、風倍清織物除菌1瓶、冰絲急凍雙人床包1入、GP中性涼拖鞋1雙、qonnect3插延長線1個、條紋包巾3入1包、海倫仙度絲去屑洗髮乳1瓶、靠得住抑菌衛生棉1組、空運凍鮮鮭魚1盒、活凍大草蝦1袋、蒟蒻果凍1包、麥香紅茶6入1組、兒童安全防撞護1盒 7835元 3 112年4月8日13時34分許起至14時11分許 熊寶貝柔軟護衣精1包、男短袖POLO衫1件、丈青色T恤1件、男戶外涼感短褲1件、艾薇莉特胸罩2件、透氣短版胸衣1件、透氣細肩胸衣1件、纖柔綿彈性女內褲1件、透氣無痕內褲1件、女彩色三角褲2件、超柔感內褲1件、高級皮帶1條、天然防蟎枕1個、黑珍珠雨刷精2瓶、3M雨刷精1瓶、奶酥甜吐司1條 4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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