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德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被 告 翁明杰
劉育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 王聖傑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
劉庭恩律師(僅就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委任)
被 告 沈佳萱
吳國宏
江謝世豪
張馨云
鍾函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威宏律師
許涪閔律師(112年11月2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陳錦鋒
郭昆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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