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宏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載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記載附表,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綁定之信用卡或Google Play點數 消費金額 1 111年8月5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500元 2 300元 3 100元 4 50元 5 111年8月5日 Google Play點數 100元 6 100元 7 50元 8 111年8月20日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 100元 9 300元 10 100元 11 111年8月20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 100元 12 100元 13 111年8月20日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 50元 14 111年8月2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 50元 15 500元 16 300元 17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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