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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葉賢宗
選任辯護人 張博鍾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00號),被告本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2年11月21日)後20日內即112年12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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