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訴,427,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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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俊豪



指定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義務辯護)
具 保 人 吳姿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姿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依該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具保人吳姿瑩因被告凃俊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為具保後獲釋,嗣本院對被告為合法傳喚及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屆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然被告均未到案等情,有苗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保字第00000000號,其上記載具保人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113年1月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135874號函所附之臺中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臺南地檢署113年1月12日南檢和黃112助1230字第11390027550號函所附之拘票暨報告書;

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以被告現因另案由臺中地檢署發布通緝中,迄今尚未到案等情,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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