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訴,495,2023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毅


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被告甲○○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木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767號、少連偵字第104號、第13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為112年度訴字第748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之辯護人具狀向本院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木股)同意本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合併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審理,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12月22日彰院毓刑木112訴748字第1129014568號函文存卷可查;

是以,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