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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閔皓
指定辯護人 陳新佳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第74號、112年度少連偵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解除接見、通信限制。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112年11月30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審酌本案已於11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且於同年月24日裁定准於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故為便於被告覓保,爰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部分之強制處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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