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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楷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楷原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楷原(下稱被告)希望交保,想回去照顧家人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疑重大,認有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本院斟酌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然考量被告所涉犯之犯罪情節,若經提出一定之保證金額,應可替代羈押,而足以擔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
爰審酌被告本案涉犯情節及資力等情,諭知被告於提出新臺幣4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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