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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前文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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