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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蘇學榮
被 告 曾品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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