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附民,471,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 告 吳佩珊

黃堇容
施惟元
陳俊廷
被 告 呂妤葵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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