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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江承哲
被 告 黃渟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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