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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原告張純英
被告王衡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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