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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原 告 黃椿琪
被 告 李雋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旻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1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黃旻誠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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